第30章(1 / 2)

声音依旧有些沙哑,但可能是吃了药,这会儿稍稍好了些。

指着照片的指尖带着些许白晕,白皙温润就像是一块上好的玉石。

而随着他的抬手,左手手腕上的红绳稍稍显露,但并未完全露出来,只衬得他的手腕愈发的白皙。

其他人见状,急急忙忙将得到的信息记录下来。

紧接着林时又指向防水布和行李箱,道:“这是之前在案发现场发现的防水布和行李箱,现能够证实这两样都属于被害人所有,被害人租住的地方曾经有过一次装修,防水布从技术部得到的结果是用于装修,其中包括了卫生间的装修,而行李箱也在昨天经过了证实,是被害人父母在他上大学时购买的。”

他说完又去指了聂青明工作的地点,这张照片是他们那天过去时拍的。

转头看向众人,他道:“被害人毕业后就在这家单位工作,每天除开必要加班时间都准点下班,也就是五点,被害人失踪时间是三十号的下午七点左右,最后看到的地方是在中怀商场大门口。”

第27章

中坏商场的照片也被一并摆设,此时就贴在聂青明工作的小楼旁边,而再旁边是一张地图,地图正上方写着鱼龙区。

林时从桌上拿起一支红笔,在聂青明工作的区域画了一个红圈,然后又在中坏商场的区域画了个红圈,最后才在聂青明租住的地方画了个红圈。

这三个红圈的位置都比较相近,只有他工作的地方离得稍稍远了一点。

收起笔,他看向众人,道:“三十号晚上接近六点被害人从工作地点离开,途中沿左侧的路一共经过了三个拥有监控录像的店铺,最终在第三个监控往前的位置拐入对面的胡同,到了中坏商场,并在晚上七点十分离开怀商场,手上提着一个白色的袋子。”

“已经调查过,被害人手上的白色袋子是一家白鸽的男士店铺所有,被害人在店铺内购买了一件价格在三百元左右的白色男士衬衫,尺码为xl,并赠送一对袖扣。”

“尸检报告上写明杀死被害人的凶器是布条,而从被害人的颈部还发现一个半弧形的标志性痕迹,经过确认可以初步断定杀死被害人的凶器就是被害人购买的这件衬衫,而那个半弧形就是袖扣留下的。”

“也就是被害人在将袖扣放置在衣服上后被杀害。”

他将袖扣的照片以及衬衫的照片一起钉了上去,就钉在地图中怀商场旁边对过去的位置,并没有遮住地图,毕竟几个地方离得还是比较近的。

如果把照片钉在这上面,那就全部被遮住了。

照片中的衬衫摆放整齐,袖扣也同样如此,正是严胜和吕副队从中怀商场买来的那件。

紧接着,他道:“之后就没有再看到关于被害人的监控画面,根据被害人离开的位置以及工作单位二十九号二十八号之前的监控显示,被害人离开工作地点都未曾乘坐交通工具,顺着这条线找到了被害人租住的地方。”

“昨天技术科已经做了勘查,今天出了结果,从被害人租住的地方发现了两口大锅,以及被害人放在二楼的扫帚把柄,卧室的桌角,在这上面都发现了人体组织,与被害人的完全吻合,而扫把的把柄和死者死后伤的形状基本吻合。”

“粗步可以断定为被害人是在卧室的桌旁被人用工具勒死,然后又出于某种原因犯罪嫌疑人拿起扫把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二次伤害,留下了尸检报告上的死亡伤。”

“完成这些后,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从卧室拖至卫生间进行分尸,切下来的尸块就放在卫生间内的红色水桶中,最后再将其放入煮开的那两口大锅中进行烹煮,在三十一号清晨四点十五左右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出现在何家村运送炸|药的那条路,最后搬运尸块在金河山进行抛尸。”

“车辆为红色小轿车,车牌号与车型暂时无法确定。”

林时又将一张白纸贴在上面,在上面写‘红色的小轿车’几个字。

随后,他再次道:“在抛尸地点没有发现被害人的身份证件,在被害人租住的二层小楼内也没有找到被害人的身份证件,而根据被害人离开工作地点的监控画面显示,被害人曾经背着一个黑色的书包,在租住地也没有找到这个包,可以确定这个包应该已经被犯罪嫌疑人带走,里面就装有被害人的身份证件。”

“除了被带走的包外,还有一件黑色羽绒服,肩膀的位置有补丁,以及被害人购买的白色衬衫和袖扣,也就是作案凶器,最后还有被害人家中的菜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